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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劳教人员可申请聆询和聘请律师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3618     发布时间:2006-12-12

12月6日在海口召开的海南省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确定,海南省将全面推行劳动教养人员聆询制和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制度,以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聆询制度是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公安机关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制度,全面实行聆询制度是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据了解,今后,海南省各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案情简单且违法犯罪嫌疑人承认违法犯罪事实、裁决无异议的案件外,都要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申请聆询的权利。针对海南省的实际情况,海口、三亚市的聆询告知审批部门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聆询权利,海南省公安厅可以直接委托呈报单位告知。按规定,凡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请聆询的,公安机关都要组织聆询,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剥夺或限制;在聆询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其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要充分听取,允许其完整表达;聆询时,要主动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海南省公安厅、海口市公安局和三亚市公安局要在明年上半年按照要求建好聆询室,配制录像、电脑、通信等必要的设施。
  推行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是海南省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允许;对当事人请不起律师的,公安机关要商请司法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呈报劳动教养前,律师就可以介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会见拟呈报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参加聆询等活动以及查询、抄录违法犯罪事实材料的权利、决不允许设置保障限制、剥夺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