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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陈晓梅状告《唐山大地震》制片方及放映方并发出立法建议书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3830     发布时间:2010-9-10

2010年8月17日,由我所律师陈晓梅作为原告,我所律师李晓宇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状告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电影广告”案民事诉讼,提出要求二被告退还电影票价款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在电影票正面标注广告的时间和时长等诉讼请求。雁塔区人民法院已于8月30日受理,不日即将开庭审理。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电影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出于律师职业的敏感和责任,由我所“影视广告研究小组”的成员陈晓梅、李晓宇律师执笔,张磊、刘伟、李亚丽等律师参与起草了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广电总局的《立法建议书》,提出了尽快制定《电影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
    案件经《三秦都市报》率先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陕西电视台、华商报、西安晚报、北京晨报、江苏电视台、以及多家网络媒体先后作了报道。
    《立法建议书》发出后,很快得到了国家主管部门的回复。国家广电总局法规司法制处处长王建亲自打电话给我所主任陈晓梅律师,除诚恳表示感谢以外,还告诉陈晓梅律师,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关于电影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法规,法规草案已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将会逐步制定包括规范电影广告在内的十余部相关法规、办法等,我们发出的《立法建议书》很多方面值得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予以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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