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陈晓梅状告《唐山大地震》贴片广告案判决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4053 发布时间:2010-12-16
2010年7月22日,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梅等人前往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观看了此前广泛宣传的电影《唐山大地震》,但在电影票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到后,发现影城开始播放的并不是电影《唐山大地震》,而是时间长达近20分钟的广告,而且是在没有任何告知、明示的情况下将广告置于电影拷贝中并与影片捆绑发布、放映,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由于观众不知广告要放映多长时间,怕错过电影放映时间,特别是在影院这种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观众也别无选择,都不得不被迫观看。这不仅浪费了消费者的时间,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此前,这种在电影开映前播放广告且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已多次出现,尤其是在上映所谓的“大片”时,广告的时间也是越来越长,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和投诉。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陈晓梅律师作为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提出要求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退还电影票价款35元,赔偿损失35元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在电影票正面标注广告的时间和时长以及将电影播放前放映的广告时长缩减至5分钟以内等诉讼请求。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电影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作为监管电影广告依据的文件只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6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9年2月1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因此,出于律师职业的敏感和责任,由知本律师事务所“影视广告研究小组”的成员陈晓梅、李晓宇律师执笔,张磊、刘伟、李亚丽等律师参与起草了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广电总局的《立法建议书》,提出了尽快制定《电影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并从建议规范电影广告的名称和类型;明确规定影院必须在电影票正面除标注电影放映时间外,还应明确标注电影广告的时间及时长,并在其网站、店堂告示、咨询电话中公示或明示广告时间和时长;明确具体规定电影广告在各放映时段即映前、映中、映后的放映要求;将电影广告的时长明确限定在五分钟以内,并建议考虑播放广告的影片应适当降低票价;明确规定禁止在放映某些特殊影片时播放的广告;明确规定违反《电影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各方面提出了详细具体的立法建议。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新华网、新华每日电讯、人民网、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新浪网、网易、腾讯网、三秦都市报、陕西电视台、华商报、西安晚报、北京晨报以及海外媒体英国卫报、法新社、星洲日报等都先后作了报道。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建议书》发出后,很快得到了国家主管部门的回复。国家广电总局法规司法制处处长王健亲自打电话给陈晓梅律师,除诚恳表示感谢以外,还告诉陈晓梅律师,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关于电影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法规,法规草案已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将会逐步制定包括规范电影广告在内的十余部相关法规、办法等,《立法建议书》很多方面值得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予以借鉴和参考。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8月30日受理了该案,10月19日,该案开庭审理,11月24日,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保利影院退还原告陈晓梅35元票价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00元。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保利影院也已主动履行了判决,赔偿原告陈晓梅435元。
放映贴片广告不告知消费者须“退票”这一通过法院生效判决释放出的信号无疑将对电影放映方、制片方等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另外,针对目前电影放映方虽作出了一定的改正,将每部电影放映贴片广告的时长在店堂告示中作出了提示,但依然没有在电影票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广告,而仍是在放映时间到后播放广告,且放映广告的时长也经常与其公示的广告时长不一致以及同一部电影因为放映的电影厅不同而广告时长竟然也不相同等情况仍然存在,陈晓梅律师又向国家广电总局发出了第二次《立法建议书》,期待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倾听广大电影观众的呼声,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尽快规范电影广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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