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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刘力和任哲应邀在西安新闻广播进行公益普法

来源:     浏览次数:3117     发布时间:2021-1-20

    2021119日,我所刘力律师和任哲律师应邀在西安新闻广播《法制进行时》栏目进行公益普法。此次的主题为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两位律师主要从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角度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进行讲解。

   刘力律师就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义务做了一个详细的阐述。对于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我国民法典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由于缺乏对自身行为社会后果和法律意义的正确认识,可能实施不法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以监督和管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一旦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监护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设置监护制度的也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进而保护其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

  任哲律师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义务做了一个详细的阐述。对于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我国民法典用了三条法律,分别从校内人员侵权和校外人员侵权两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于校内人员侵权,《民法典》1199条、1200条根据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分别为学校设置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和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中,若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则需要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要想构成侵权,需要行为人从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这也是我们业内人士常说的侵权责任四要件。主观过错这个要件又分为一般过错和过错推定,在一般过错下,行为人存在过错由被侵权人举证,在过错推定下,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自动推定行为人是存在过错的,除非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对于校外人员侵权,《民法典》1201条规定了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规定的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是指与教育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的人,也就是说不包括教职工、在校学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