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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孙平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挽回2000万元的损失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60     发布时间:2025-11-6

上诉期已经过去一周了,再次从主审法官那里得知对方没有上诉的消息,意味着客户的2000万元保住了。

随着新《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普及,一些公司不断地将创始股东和增资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补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A公司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A公司为帮朋友的忙,在2004年和朋友合资设立了B公司,A公司认缴2000万元,朋友认缴1000万元。B公司成立一年后,A公司就将自己的出资以0元价格转让给了朋友介绍的新股东,退出了B公司。

哪知道B公司在2024年4月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补足2000万元出资,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诉请。

A公司觉着太冤枉了,毕竟当时也是帮朋友忙,而且很快就退出了,再加上都过去20年了,现在猛然摊上这么一大笔债务,感觉天都要塌了。

A公司经人介绍找到本所主任孙平律师,孙律师团队调阅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彻底抛弃了一审律师的诉讼思路: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最长的20年;就是帮忙没有义务出资;已经0元转让股权,出资义务应该找新股东等。

而是剥丝抽茧,发现B公司的老股东在2020年12月31日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现在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基准日是2020年12月31日,约定收购方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现状进行收购,价格为500万元。B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在该协议上盖章,该股权在2021年1月15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孙律师团队认为:在2020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时候,B公司现在的股东认为B公司的价值为500万元,和B公司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没有关系;现在却起诉A公司补足2000万元的出资,那么收购价要不要调整?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何况《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B公司基准日之前的债权债务归转让方所有,之后的由收购方承担。这种情况下,B公司连起诉A公司的诉权都没有。

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律师团队的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虽认为A公司出资不到位,但B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其诉请。

随着新《公司法》精神的落实,以后这样的案子会越来越多,因为只有公司才知道创始股东和增资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所以老股东转让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对新股东进行约束,或者直接先进行定向减资再进行转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孙平律师,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主任,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2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私募融资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法律业务